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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完善/周国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44:37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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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普遍存在一定的紧张和困难,劳动争议发生的比例很高。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时代的进步,市场经济主体越来越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中国人不喜欢诉讼的传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当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往往首先选择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劳动争议,这既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又加速劳动争议的处理,收到一举两得的效果。但是,我国的劳动争议的协商和调解制度却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是,大部分劳动职工希望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另一方面是,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设定存在问题,使得这些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是解决目前数量庞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由之路。

  一、当前劳动争议协商与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者维权意识差,劳动争议处理知识缺乏。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对于一般的权益受到侵害往往报以忍受,比较大的利益损失才立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解决,更有部分劳动者开始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丧失信任。广大职工,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晓程度较低,许多人不知道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很难想象,一个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了解或者基本不了解的人在权利受到亲还是会依然决然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的了解程度很不理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设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它影响到了设立劳动者实体权利的实现,与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协商制度不健全导致程序弱化。大部分劳动争议没有通过协商而是通过仲裁法来解决,表明协商制度是存在缺陷的,协商制度是最佳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现在却又很多人不愿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就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是职工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则是该制度不能满足职工需求的无奈。

  (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有限。大部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期望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争议,在单位内部解决纠纷,既方便又不伤和气,对调解组织的期望很高。但现实中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较少,不到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并不能满足职工维权的要求。且由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未能妥善地处理争议,职工发生争议之后,就不再愿意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

  二、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现有的法律尽管很不完善,只要广大的劳动者知道这个法律,至少,他就有可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否则,就只能选择以忍让来息事宁人,从而在更大的程度上去损害更多的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劳动争议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是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工作的基础。尤其,对于低学历人员、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本来就是社会弱势群体,并在社会中占大多数,他们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了解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运行的正常与否,因此,加强对于这一部分人宣传和教育,对于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劳动争议的协商制度。

  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四项程序中,协商制度是最不完善的一个制度,这不仅是因为从法律层面看,该制度与其他三项制度相比较是条款最少,内容最少的制度,还表现在没有具体到有关协调主体、协商的内容、协商的步骤和程序、协商协议效率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会以及职工,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将其纳入争议处理程序的考虑之中,从而是个别劳动合同的协商难以进行。

  (三)建立劳动行政部门主导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者虽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都抱有很高的期望,但是在具体的劳动争议发生后,却又不愿意选择这三个机构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表明这个制度实行的并不理想,远没有起到将大部分的争议消灭在协商和调解阶段的目的。笔者建议,应当把调解机构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关系的职能,同时吸收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参加。这样可以发挥政府的作用,而且还比较符合中国讲究协商和调解的传统文化。

  (四)修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规定。

  严格意义上讲,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不副实,因为整个处理过程并没有第三方参与,自始自终都是两方,而第三方的存在才是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因为工会是职工的法定代表,企业委派的人是用人单位的代表,但无论是工会的代表,还是企业的代表,他们本身与需要处理的劳动争议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正当程序的原则要求,争议的处理与争议事项不应当有利害关系,因此,在实际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称之为“企业劳动争议协商委员会”。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规定应当作出修改。

  (五)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不久,但是该法的缺陷显而易见,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其一,没有将劳动监察、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纳入一部法律当中,加以全盘考虑;其二,没有突出协商和调解在整个争议处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相反,却在仲裁部分大做文章。因此,应当尽快把修改该法提上日程。

  (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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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

环发[201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我们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210/W020121023530238518112.pdf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目 录

前言………………………………………………………………………………………6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形势………………………………………………………6
(一)取得的积极进展…………………………………………………………6
(二)形势依然严峻………………………………………………………………8
(三)面临的历史机遇…………………………………………………………9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指标…………………………………………10
(一)指导思想……………………………………………………………………10
(二)基本原则……………………………………………………………………10
(三)目标指标……………………………………………………………………10
三、主要任务…………………………………………………………………………11
(一)开展危险废物调查………………………………………………………11
(二)积极探索危险废物源头减量…………………………………………11
(三)统筹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12
(四)科学发展危险废物利用和服务行业………………………………12
(五)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13
(六)推进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13
(七)推动非工业源和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14
(八)提升运营管理和技术水平……………………………………………15
(九)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设…………………………………………15
四、重点工程…………………………………………………………………………17
五、保障措施…………………………………………………………………………18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18
(二)健全法规标准,狠抓执法监管………………………………………19
(三)完善经济政策,加大资金扶持………………………………………19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监督………………………………………20
(五)实施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21

前 言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随意倾倒或利用处置不当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改善水、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维护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是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编制,阐明了未来五年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形势
(一)取得的积极进展
“十一五”期间,国家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大力推动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努力提升管理和技术支撑能力,着力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相关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
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十一五”期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落实,制定、修订并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一系列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部分省(区、市)出台了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能力显著提升。截至 2010 年,全国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 )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能力达 2325 万吨(其中,医疗废物年处置能力 59 万吨) ,较 2006 年提高 226%。已建成《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以下简称《设施建设规划》 )内23 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和 215 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占规划建设设施总数的71.3%。持证单位多次在全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危险废物管理和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十一五”期间,建成环境保护部和31个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13个省(区、市)的67 个市级环保部门成立了市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和技术支持体系初步形成,各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成为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力量。实施了“国家级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启动了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4个二恶英监测中心、1个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工程中心投入运行。
4.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初见成效。2010年,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量已达上百万份;全国已有约1500 家单位取得了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实际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含铬渣)约 840万吨,较 2006 年提高 180%。 “十一五”期间,累计处置历史堆存铬渣 337.6 万吨。环境保护部对全国重点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抽查考核,初步建立了督促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落实的长效机制。
(二)形势依然严峻
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多。总体而言, “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压力依然巨大,隐患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
1.底数不清。我国危险废物种类繁多、产生量大、涉及行业范围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初步掌握了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和企业分布,但危险废物流向、自建利用处置设施情况以及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分布、环境污染状况等具体情况尚不清楚。
2.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不强。专家预测“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产生量仍将持续增长,2015 年将超过6000 万吨。但是,目前全国持证单位利用处置能力仅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危险废物产生量的 50%左右,且设施负荷率不足 40%。大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工业园区普遍没有配套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 填埋等处置能力明显不足, 且新建设施选址日益困难。 《设施建设规划》内部分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进展缓慢。突发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储备不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营和技术水平不高,存在超标排放现象,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问题尤为突出。
3.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薄弱。各级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监管人员严重缺乏,素质不高。多数地区未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监测监控和环境执法监管,大部分建设项目未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和自行利用处置等作为重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保
护竣工验收不深入,存在重废水、废气,轻危险废物的问题。危险废物管理技术支撑能力,特别是危险废物鉴别能力极为薄弱。
4.环境风险和污染日益突出。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频发,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猖獗,产生单位自行简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现象普遍。历史遗留危险废物长期大量堆存,严重影响土壤和水环境质量。据估算,仅铬渣造成的土地污染面积就高达 500 万平方米,污染土方量约 1500万立方。医疗废物非法流失现象时有发生。实验室废物和废荧光灯管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源分散,回收处理体系不健全,污染问题逐步突显。
(三)面临的历史机遇
“十一五”期间, 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工作成果, 为“十二五”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基础和硬件保障。
“十二五”期间, 国家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中央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总体部署,确定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作为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直接动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指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十二五”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突出“出重拳、用重典”的主基调,狠抓产生源头控制,进一步提高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提升全过程监管能力,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着力解决一批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危险废物问题。摸清底数,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
2.狠抓监管,严控风险。整治薄弱环节,全面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恶性事件多发势头,保障环境安全。
3.完善机制,夯实基础。健全危险废物各项法规制度督查落实长效机制,夯实工作基础,严格责任追究。
(三)目标指标
到2015 年, 基本摸清危险废物底数, 规范化管理水平大幅提高,环境风险显著降低。具体目标和指标是:
1.利用处置指标:完成铬渣污染综合整治任务;持证单位危险废物(不含铬渣)年利用处置量比 2010 年增加 75%以上;市级以上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设市城市(包括县级市、地级市和直辖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2.设施建设和运行指标:完成《设施建设规划》内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任务; 《设施建设规划》内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焚烧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
3.规范化管理指标:全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危险废物调查
基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及重点行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成果,推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制度,全面调查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建立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重点单位清单并动态更新。2013 年底前,掌握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等) ,金属冶炼,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炼焦,电子元件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多晶硅生产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情况;2015年底前,全面摸清危险废物情况。开展全国大宗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初步掌握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堆存地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情况。
(二)积极探索危险废物源头减量
选择重点行业和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试点工作。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减少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量。在重点危险废物产生行业和企业中,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铬盐行业推广铬铁碱溶氧化制铬酸盐、气动流化塔式连续液相氧化生产铬酸钠、钾系亚熔盐液相氧化法及无钙焙烧等清洁生产工艺;鼓励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使用耗汞量低、使用寿命长的低汞触媒以及高效汞回收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汞温度计和血压计等无汞产品;在荧光灯生产行业推广固态汞注入等清洁生产技术;在铅锌冶炼行业推广氧气底吹-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铅冶炼技术;在电子元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无铅焊料、废蚀刻液在线循环利用等清洁生产技术;在铅蓄电池制造行业推广无镉化铅蓄电池、扩展式(拉网式、冲孔式)连铸连轧式铅蓄电池板栅制造等清洁生产技术。鼓励开发和应用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废水、废气治理技术。农药稀释配制时,应对包装物三次涮洗,降低废弃包装物的农药残留。
(三)统筹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各省(区、市)应将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污染防治基础保障设施,统筹建设;要落实责任主体,确保完成《设施建设规划》内相关项目建设任务。各省(区、市)应当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保障中长期填埋设施建设用地。鼓励跨区域合作,集中焚烧和填埋危险废物。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使用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四)科学发展危险废物利用和服务行业
各省(区、市)要因地制宜制定专项危险废物利用发展规划,推动分类收集与专业化、 规模化和园区化利用。 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多,但各单位危险废物产生量少的工业园区或地区,积极稳妥发展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和预处理服务行业。鼓励产生单位自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发展专业的危险废物运输企业。鼓励持证单位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五)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
落实铬盐生产企业铬渣治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当年产生的铬渣当年全部得到无害化利用处置。以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山东、河南、湖南、重庆、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市)为重点,加大督办力度,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确保2012 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铬渣治理任务。
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鼓励生产或经营企业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以移动通讯、机动车维修、电动自行车销售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示范项目建设。开展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环保核查,依法关闭不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或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在西北部地区建设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低汞触媒生产与废汞触媒回收一体化试点示范企业。以贵州、湖南、河南为重点,坚决取缔土法炼汞非法行为。以湖南、广东、广西、云南为重点,加强含镉、含砷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利用和处置。推动再生铅、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含汞废物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基地建设。
(六)推进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
各省(区、市)要加大《设施建设规划》内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力度,完成建设任务。要加强收集体系建设,实现辖区内所有县级市和县(旗)医疗废物统一收集、统一处置。对确有困难,难以实现统一收集处置的县级市和县(旗)医疗废物,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鼓励采取高温蒸汽处理、化学消毒和微波消毒等非焚烧方式,建设县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各地区应当制定并动态调整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卫生、环保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提高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立以处置方式为导向的医疗废物分类方法并开展试点示范。到2015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基本建立较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运机制和收费制度。探索将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情况和处置费缴纳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考核指标体系。
(七)推动非工业源和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开展废弃荧光灯分类回收和处理工作。结合“绿色照明工程”,督促荧光灯使用大户将废弃荧光灯交由有资质企业回收处理。研究建立以旧换新、有偿收购等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将废弃荧光灯交由指定分类回收点回收。探索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推动有条件的生产企业依托销售网点回收其废弃产品,建设处理设施自行处理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处理。
开展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预处理和集中处置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实验室废物处理相关资金机制;将实验室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资质认可要求。 以机动车4S店和维修点为重点,开展废矿物油收集、再生利用体系示范项目建设。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转移和利用处置行为。
以历史遗留含砷废渣以及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其他历史遗留危险废物为重点,研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和开展工程示范。彻底销毁经排查和识别的历史遗留的多氯联苯和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
(八)提升运营管理和技术水平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成熟的利用处置设施运营技术,鼓励设计、建设、运营一体(DBO)等市场化建设和运营模式,推广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 。推动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处置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形成一批龙头企业。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减少危险废物填埋量。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废蚀刻液、废印刷电路板和含汞废物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活动。
以阴极射线管的含铅玻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抗生素药渣等为重点,开展利用处置技术研发和示范工程。以含砷废渣、含镉废渣和含氰废渣等历史遗留危险废物为重点,研究开发环境污染调查评估、环境风险控制和利用处置等技术。
(九)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设
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各级固体废物管理技术支撑机构要积极开展危险废物基础调查工作,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按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原则,推进国家级和地方固体废物管理和技术支撑机构建设与改革,适时开展标准化达标考核。参照有关标准,
推动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和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鼓励重点区域的县级市达到固体废物管理的标准化水平。扶持一批地方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向重点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以及利用处置技术等专业化管理方向发展。
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和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鉴定机制和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管理办法,鼓励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固体废物属性及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推动将固体废物属性及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制定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环境监测实验室仪器配置标准,逐步建立危险废物特性试验与监测分析的技术体系,使环保部门和其他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具备全面执行危险废物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监测技术支撑能力。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监督性监测。开展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性能测试。
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环保核查机制。建成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的年度环境信息发布制度。选择医疗废物和涉重金属类危险废物开展物联网全过程电子监管试点工作。建立环保、公安、交通、安监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探索推行危险废
物填埋场环境监理制度。建立行业联盟,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自律。加强国际合作,完善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越境转移的信息交换机制,加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履约能力建设力度。
加强人才培养与培训。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持证单位开展轮训。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职业教育力度。建设 6 个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营和应急管理实习示范基地,培养 500 名危险废物设施运营和应急管理骨干,培训危险废物管理人员35000 人次。
四、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包括危险废物产生与堆存情况调查工程、利用和处置工程、监管能力和人才建设工程等三项工程。重点工程资金需求为261亿元。
(一)危险废物调查工程。开展危险废物专项调查,摸清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
(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工程。包括《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内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外地方自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新、改、扩建项目,危险废物分类与回收体系建设示范,涉重金属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示范区建设,铬渣等历史遗留危险废物调查评估与治理等项目。
(三)监管能力和人才建设工程。包括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固体废物管理和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危险废物监测能力建设、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物联网监管技术研发与示范、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项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运营和应急管理实习基地建设、培训与宣传教育项目等能力建设项目。
上述工程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适当支持。建立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投入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方式。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实施一批重点工程,解决当地突出环境问题。
通过上述工程的实施,将带动和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行业的发展。 “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利用产业总产值预计超2000 亿元,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费用预计超过500亿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制。省级和军队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本规划的实施方案,分解落实目标和任务,细化措施政策。要落实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全面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产业、价格和投资政策。工业部门要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严格行业准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强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健全法规标准,狠抓执法监管
开展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期研究,研究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许可管理,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等制度。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完善危险废物豁免制度。修订《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研究制定实验室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等政策法规。推动地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将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的重点,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环境监管措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从严审批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处置或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严格执行“行政代执行制度”,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规范和治理整顿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依法整改、
淘汰或者关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依法严惩并按高限处罚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无证经营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严厉追究直接倾倒、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的运输单位、个人以及移出单位的责任。
(三)完善经济政策,加大资金扶持
落实《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持证单位收取的危险 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进一步研究建立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扶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督促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处置费纳入企业生产运营支出预算中,医疗废物处置费纳入医疗服务成本,研究建立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制度,保障危险废物处置经费来源。研究建立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退役费用应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研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承保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单位因过错致使污染环境或损害人体健康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投入。积极探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以奖促治”制度。 各级政府加大对历史遗留和无主危险废物治理等保障民生工程的资金投入力度,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监督
继续做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扩
大公众知情权。制定专门方案,大力宣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知
识,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自觉参与非工业源危险
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完善“12369”等环境举报渠道,支持公众、
社会团体、媒体等监督举报危险废物违法行为,鼓励同行企业之间
如实举报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建立举报奖
励机制,对查实的举报给予举报单位或个人适当奖励。
(五)实施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部对各省(区、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行督查考核,对各省(区、市)所辖县级以上城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情况进行考核。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取消该地区各项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所辖设市城市医疗废物未实现无害化处置的省(区、市) 。对发生危险废物重特大污染事件或因危险废物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未按期完成《设施建设规划》内建设任务,未按要求完成《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所规定的历史遗留铬渣治理任务的地级市,暂停其除节能减排、民生保障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并取消该地区各项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各地区要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加强对各项规划任务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公布规划任务进度和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2014年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6 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全国通报。


附表

重点工程项目投资需求

总计:261亿元
序号 重点工程 重 点 项 目 项 目 内 容
资金需求
(亿元)
1
危险废物调查工
程(3.0 亿元)
(1) 危险废物专项调查
对全国约 10万家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进行调查,全面调查危险废物产生、转
移、贮存、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情况,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和自行利用
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
3.0
2
危险废物利用处
置工程(239.3
亿元)
(1)危险废物利用处
置与工程项目
完成《设施建设规划》内剩余的 7 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 2 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设施建设任务。 (14.0 亿元)
144.2
《设施建设规划》外地方自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增加约
108 万吨/年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能力。 (40.0亿元)
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新、改、扩建工程。 (80.0亿元)
建设废含汞灯管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项目, 增加约5万吨/年的含汞灯管处置能力。 (3.2
亿元) 。
开展含铅玻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抗生素药渣、含汞废物、含砷废物、含镉废物和
氰渣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研发,并选择有基础企业开展工程示范。 (7.0 亿元)
序号 重点工程 重 点 项 目 项 目 内 容
资金需求
(亿元)
2
危险废物利用处
置工程(239.3
亿元)
(2) 危险废物分类与回
收体系建设示范项目
开展医疗废物按照处置技术分类试点工作。 (0.2 亿元)
选择移动通讯、机动车维修、电动自行车销售等 3 个行业开展废铅蓄电池通过销售网
络建立回收体系试点项目。 (0.3 亿元)
选择 4S 店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开展废矿物油分类回收试点项目。 (0.1 亿元)
开展实验室废物规范化管理试点示范。 (0.1 亿元)
0.7
(3)涉重金属类危险
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基
地建设
推动江苏邳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铅产业积聚区(45.7亿元) 、安徽界首田营循环经
济工业园(以再生铅为主) (10.0 亿元) 、贵州铜仁含汞废物集中利用处置示范区(8.0
亿元)以及湖南永兴县循环经济工业园(以有色金属冶炼废物为主) (10.8 亿元)等园
区建设。 (74.5 亿元)
74.5
(4) 历史遗留危险废物
调查评估与治理项目
完成全国约 300 万吨历史遗留铬渣治理任务。 10.0
对全国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约 400处堆存点)进行调查与风险评估,掌握历史遗留
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对周边水土污染情况;针对历史遗留砷渣以及部分位于环
境敏感区域的其他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研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开展工程示范。
(10.0 亿元)
10.0
3
监管能力和人才建
设工程 (19.0亿元)
(1) 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制修订法律法规,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环境政策,编制
培训教材等。
0.1
(2) 危险废物管理和技
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
推进国家级、省级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和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配置快速检测
仪器、现场取证设备、现场防护设备; (1.5 亿元,其中国拨 1.0 亿元)
在国家级监管重点源(约 3000 家)的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设置在线视
频监控设施。 (1.5 亿元)
3.0
序号 重点工程 重 点 项 目 项 目 内 容
资金需求
(亿元)
3
监管能力和人才建
设工程 (19.0亿元)
(3)危险废物鉴别能
力建设项目
开展国家级(3 个) 、31个省(区、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解放军的总共 36 个鉴别
实验室建设,增设实验室用房和装修,购置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仪、液相
色谱仪、快速溶剂萃取仪、静态顶空自动进样器、固相萃取装置和氮吹仪等仪器设备,
鉴别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等。 (2.5 亿元)
2.5
(4)危险废物监督性
监测项目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以及 31 个省(区、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和解放军环保部门监测机构补充相关检测仪器及配套设备,每年对 1500 家危险废物
利用处置单位进行 1-2次监督性监测,包括尾气(含二噁英) 、废水和周边土壤等进行
环境监测。 (7.5 亿元)
7.5
(5) 全国固体废物管理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
“十二五”期间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国家级信息系统每年的运行
维护费用约为350 万元, 31 个省级信息系统每年的运行维护费用约为930 万元。 (0.65 亿元) 0.65
(6)物联网监管技术
研发与示范项目
开展医疗废物和涉重金属类危险废物的物联网监管技术研发与示范。 (1.0 亿元) 1.0
(7)危险废物规范化
管理抽查项目
对全国 31 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5 年抽查
共约 10000家企业。 (1.0 亿元)
1.0
(8)危险废物利用处
置设施运营和应急管
理实习基地建设项目
按照地域分布,选择具有较好基础的 6 个持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运营和应急管理培训实习基地,用于培训危险废物利用
处置设施运营和应急管理骨干。 (0.6 亿元)
0.6
(9)培训与宣传教育
项目
“十二五”期间, 累计培训全国环保系统、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管
理人员共约3.5 万人次。 (0.5 亿元,其中国拨0.05 亿元)
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方案,向公众宣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知识。 (1.75 亿元)
2.25
合 计 261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盛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被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向交通运输部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岸线使用人;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三)岸线的范围和用途;
  (四)有效期限;
  (五)其它事项与要求。
  本条所指港口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发布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情况的信息。
  第十六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已经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的应当予以注销。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第二十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岸线使用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港口岸线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准,擅自使用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