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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适用法律问题?/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30:23  浏览:9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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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适用法律问题?

龙城飞将


  刑事案件的审理,实质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的任务是认识事件,认清事实,确认事实。第二阶段,根据确认的事实,对照相应的法律,若法律有明文规定,就判决有罪。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判决无罪。

  许霆案件,引起了全国的讨论。观点很多,100个就有100个观点。但基本上可以分为“有罪派”与“无罪派”,即“挺许派”和“倒许派”两大阵营。有罪派内部又派生出许多观点,有轻罪派、重罪派、侵占罪、诈骗罪、抢劫罪。无罪派中又有人主张不当得利,也有专家指出,许霆的行为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新的行为。从根本上讲,无论双方观点如何不同,“挺许派”、“倒许派”,都是善良一派。

  就许霆案件而言,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不是事实认定问题。事实,基本上清楚了;适用法律,却找不着。因此,问题出在,有罪派想套一个罪名,一个罪名不成立,就换一个罪名。这就是为什么出现许多罪名,百芳斗艳。这么多罪名同时出现,而且很多是著名的法律专家们主张,就说明在法律适用上遇到了困惑,找不到合适的罪名。而无罪派,或者全国的舆论,并不是一定顽固地坚持许霆无罪。他们只是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许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

  过去一些冤案,如云南的杜培武,湖北的佘林祥,都是在事实认定上出了问题。若事实认定是正确的,给他们的判决就不会错了。但许霆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问题出在对法律的适用上。

  有罪派又主张,刑法关于盗窃罪没有具体规定,所以,许霆有恶意,有行为,拿了自己不该拿的钱,是犯了盗窃罪。无罪派承认许霆有贪心,有行为,拿了自己不该拿的钱,但这不等于犯了盗窃罪,并不认为法律对盗窃罪没有具体规定,主张对刑法的适用,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的字面规定执行。

  有罪派极力避开“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些基本的刑法原则。躲避不了的时候就说,理解这些原则,要灵活,要辩证法,不要机械,不要形而上学。甚至还有刑法专家说,这些原则在中国没有开始应用。言下之意,就是说,可以“有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也可以定罪”了。无罪派指出,这已经不是原则,而是我国刑法具体的法律规定,一定要严格地按照执行这些具体规定。

  有罪派不断在使用类推、比喻,用进入别人房间、美女脱衣引诱、小孩玩棒棒糖等论证许霆就是犯了盗窃罪。无罪派主张,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不能比喻,不能类推,只要具体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文字规定,不要任意扩大解释。

  有罪派主张,盗窃的要件是“公开”,许霆的行为是公开的,实际上是“秘密的”,所以许霆犯盗窃罪。无罪派主张,最高院司法解释讲到,盗窃就是“秘密窃取”,不“秘密”就不是盗窃。你能够证明“公开”=“秘密”,就可以证明你的观点。

  有罪派认为,许霆有罪是肯定的,主要精力放在讨论罪的轻与重问题。无罪派主张,根据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规定,找到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连结点,再讲许霆有罪,否则,先不要讲他有罪。论证了有罪,再谈罪的轻与重的问题。

  有罪派中有人反驳许霆行为属民事上的不当得利的观点:“难道民法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了吗?为什么一说到不当得利就是无罪呢?不当得利可以是侵占,也可以是盗窃” 。无罪派并不否认刑事案件与民事行为有时会重合,但具体到许霆案件上,需要具体地说明为什么这时的不当得利就是盗窃罪,而不是其它的罪?根据是什么?还可能反问:“难道不当得利一定就是盗窃罪吗?”

  有罪派认为,许霆在法庭上自辩是认罪态度不好。无罪派主张,许霆有自辩的权利。许霆自辩很拙劣,不能证明他就是盗窃,只能说明,他为了自辩,又畏于法庭的威严,说话不合乎逻辑。许霆应当悔过,事实上他也是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的,影响了自己一辈子,连累了一家老小。

  依有罪派的观点,许霆不承认自己是盗窃罪,就是认罪态度不好。这么说来,由于他认罪态度不好,就理所当然地应当判他犯盗窃罪。若许霆承认自己是盗窃罪,虔诚地认罪,也应当判他犯盗窃罪,因为他自己已经认罪了。这样,实际上,他悔罪,是犯盗窃罪。不悔罪,只是悔过,也是盗窃罪。无论进退,都是犯盗窃罪。如某些法律专家所言,他犯盗窃罪,早已是“肯定的”了。无罪派认为,许霆的罪与非罪尚存在争议,令他现在悔罪,为时过早。而许霆已经在悔过,应当承认他的主观恶性并不大。

  有罪派要求许霆退赔多拿银行的钱,庭审结束后还有人一再追着许霆的父亲问何时还钱。其实,许霆此时已经无力偿还,5万元被偷,10万元做生意被套,退赔只能是他的父亲卖掉赖以生存的房子。给他判了重刑,他更无力退赔这笔钱。无罪派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多发言,若鼓励他父亲不要“子债父还”,会加重法官给许霆判罪的决心。若鼓励“子债父还”,并不能把握法院能否依照现代“罪刑法定”的原则判决?“子债父还”实际上并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吗。

  成都的“许霆”,看到机器里插着银行卡,就取了43000钱。与广州许霆案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处于社会下层,都是初犯,都是在天上掉下的馅饼面前一时把握不住自己,都是愿意退赔。但成都“许霆”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此案,与广州许霆有实质上的不同。成都“许霆”的行为,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广州许霆的行为却是法无明文规定。

  有罪派大多是“法律人”,其中包括法学专家。无罪派不乏法学专家,更多的是不懂法律。

  有罪派给许霆的定性是盗窃,无罪派却认为,是银行机器出错,给错了钱。

  有罪派很费力地在许霆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找等号。无罪派认为,许霆案件其实不复杂,是人为地搞复杂了。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有规定为罪,则判有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罪,则判无罪。

  有罪派中有人批评无罪派,“你们不懂法律”,“许霆是有罪的,怎么说你们就是听不懂”。无罪派回答:你能够把许霆案件的具体事由给广大不懂法律的老百姓说懂,你的法律就算是学到家了。

关于许霆案件,本人写了30多篇文章,欢迎到本人博客上来提出批评意见
写于2008.3.17
电邮:zjysino@163.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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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6]1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文明景区环境,构建和谐景区,我部决定在全国风景名胜区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创建工作力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风景名胜区要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的优势,整合现有自然和人文资源,挖掘独有的历史文化内涵,把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风景名胜区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强化统一领导,继续加大创建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的要求,认真实施“一把手”工程,落实创建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创建措施落到实处。

  二、创新活动形式,丰富创建工作内涵

  认真总结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创建工作的经验,不断探索新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机制,创新文明风景名胜区活动形式,丰富创建工作内涵。要加强风景名胜区教育基地、游人中心、数字化景区、红色旅游等建设力度,强化风景名胜区的宣传、教育和展示功能,宣传展示祖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真正把风景名胜区建设成为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阵地,建设成为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要通过创建活动,使景区在服务质量、环境秩序、规范化管理、硬件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得到全面提升,不断提高景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三、严格掌握标准,扎实推进创建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认真组织推进文明风景名胜区创建工作,严格按照《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修订稿,附后),组织做好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同时要结合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文明办[2005]8号)中关于文明景区的有关标准要求,明确创建目标,扎实推进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我部将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检查和评审,对达到“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授予“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

  四、巩固创建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加强对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求真务实,积极探索,建立创建工作长效机制。要对获得“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的风景名胜区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和解决,努力巩固创建成果。对因保护和管理不善、不再符合“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要求的,或者出现违反规定的违法建筑而未能及时拆除的,我部将取消其“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

  在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开展的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中,未获得“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不得推荐其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

  附件: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修订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文明风景名胜区标准


(修订稿)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文明风景名胜区,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一、思想道德建设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2、坚持理论学习,有制度保障,有考核措施。

  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认真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5、普遍开展创文明单位活动。大力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建设。

  6、职工积极参加政治理论、文化和业务知识学习,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制定职工文明守则等行为规范,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管理机构与制度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健全的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并实行有效的管理。

  2、认真贯彻风景名胜区“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保护、建设、管理风景名胜区。

  3、管理机构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到位。没有将保护、规划、管理、监督的职能交由企业承担。

  4、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森林、海洋、文物、城市规划及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化等法律法规,世界遗产地认真遵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5、严格遵守地方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6、驻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规划建设监管

  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认真实施建设管理,依法进行监管。

  2、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按规定报经审批;新建或改建项目布局合理,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3、按照规划对风景名胜区范围进行勘界立桩。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并认真落实保护措施。

  4、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原则、游客容量标准的规定。根据合理环境容量,控制景区内游客容量和经营规模。

  5、规划的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能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和经营项目。

  6、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进行监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建立了遥感监测系统。

  四、科学规范化管理

  1、建立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安全保障、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四个方面,包括旅游电子商务、电子门禁系统、区内交通管制等)。

  2、建立风景名胜区网站并正常运营(包括综合信息收集、处理、发布等)。

  3、制定游客生命保护和财产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建立紧急救援和紧急医疗救助体系,能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和意外人身伤害事故。

  4、制定并落实各类游览游乐设施、建筑设施、消防安全、自然灾害、电力和配电运行等有关设备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各类重大或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设备、设施有完整的安全记录和检修记录。

  5、制定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和抢救维护、古树名木养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等保护和技术操作规范或应急预案。森林、古建筑、游览设施、宾馆饭店等各类火灾事故为0。

  6、索道、缆车等交通工具安全率100%;危险地段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设有防护栏;悬岩、峭壁游客坠落责任事故为0。

  7、饮食服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以及地方政府有关管理条例和卫生标准。饮用水经过消毒、净化,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有关部门的卫生防疫和食品检验合格率100%;餐具、茶具消毒合格率100%;游客就餐、饮水造成食物中毒事件为0。

  8、治安保卫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没有发生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没有封建迷信以及“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没有发生聚众斗殴、抢夺财物等恶性刑事案件。

  五、资源和环境保护

  1、风景名胜区把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保持原有的自然和历史风貌。自然和人文景物、森林、水体、地质地貌等景观和环境资源得到严格保护。

  2、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专项保护规划和行动计划,对生物资源与环境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和科学评估,并落实人员、设备和必需的工作条件。

  3、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努力提高文化资源展示的品位;有详实的自然资源和人文历史档案;对文物、古树名木、地质标本进行科学、妥善的保存,并有完善准确的保护记录和档案。

  4、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率均为100%;森林植被保护率98%,可绿化率100%;珍稀、濒危动物等国家各类保护动物的猎杀率为0。

  5、实施GB/T24001-1996(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率为100%,并通过年度审核。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做到持续改进。

  6、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环境保护的监测设施和配套设备运行率100%。

  7、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制造沼气或堆肥要求分别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无害化处理率100%;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机油、废油漆等危险品无害化处理率100%;区内无焚烧枯枝和树叶现象。

  8、废气达标排放,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机动车(船)尾气达标排放;各种旅游机动车辆,有计划地更新为电瓶车、石油液化气车;使用低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和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电能、太阳能、风能等)。

  9、噪声达标排放,噪声排放达到 GB3096—1993中规定的O类标准。

  10、生活污水(旅游服务设施、餐饮业、宾馆等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合格率100%;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 GB3838的规定。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厕具采用环保、节能、节水型设备,排泄物实行无害化处理。

  11、严格控制景区内居民人口,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能严格执行。

  12、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完好。没有破坏景观、损坏自然和人文景物、开山采石、乱砍树木、猎捕动物、违章建设等情况。

  13、对驻景区单位和人员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并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激励政策,形成合力,共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六、制度和能力建设

  1、有健全的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廉政制度、监察管理、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

  2、有完善的办公管理、档案资料、财务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文物管理、环境卫生、教育培训、宗教活动管理等规章制度。

  3、有完善的旅游市场管理、交通运输、旅游经营服务、规范经营、游客须知、宣传广告、游客投诉处理等规章制度。

  4、建立管理干部、业务人员理论与专业知识学习及培训考核制度,并有完整的管理档案。

  5、对管理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系统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6、景区专业管理人员经过专业理论知识的系统培训,上岗培训合格率100%。

  7、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各项业务素质和技能培训,上岗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

  8、定期对职工进行政策法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旅游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培训。

  七、经营和服务质量

  1、旅游服务市场管理有序;服务部门、通讯设施及商业摊点布局合理、设施配套、设置规范、挂证经营;供水、供电、通讯等能够满足服务要求。

  2、管理人员、旅游服务和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整洁,仪表端庄;服务热情、周到、得体;对游客服务部门、岗位制定并严格执行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服务规范和制度。

  3、为游客提供游览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等旅游服务项目;游览宣传和教育材料(导游图、青少年科普读物、综合画册、研究论著、音像制品等)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准确,使用方便。

  4、经营服务规范化,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经商,诚信服务,明码标价、货真价实、公平交易,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霉烂变质的食品;无拦路强卖、尾随兜售、纠缠游人等现象。

  5、制定系统规范的解说规划或方案;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丰富生动,有文化内涵,宣传先进文化和科学知识,无封建迷信、格调低下、庸俗有害的内容;讲解员人数及语种能基本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讲解员持证上岗率100%;对带团进入区内的导游员实施有效管理和教育。

  6、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主要服务区和重要景点达到无障碍化的有关要求。

  7、有受理投诉的专门人员和专用投诉电话,投诉处理及时、妥善,记录档案完整;对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控。

  8、定期进行游客满意度调查,游客投诉接待率、游客提问解答率、游客投诉处理率均为100%;游客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

  八、景容和环境管理

  1、各类标牌、说明和标识设置规范,图文规范、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标牌和说明必须标有中、英文等两种以上文字。

  2、景区内经营场所、服务设施、休憩设施及其周围环境、道路以及交通工具保持清洁卫生,无破败荒芜现象,无损伤景物、污染环境和影响观瞻现象;景物无乱刻乱画和涂抹现象。

  3、驻景区居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丢污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随地大小便;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挂现象;道路完好;无违规修建寺庙和封建迷信场所或设施现象。

  4、按规划设有与景观相协调的停车场或码头,布局合理,场地平整,交通畅通,车辆(船)摆放有序。

  5、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办公环境按规范绿化、美化。

  6、景区内有负责环境卫生和纠正游客污染环境行为的专业管理队伍。

  7、景区内公厕设施完善,完好率100%;垃圾箱、果皮箱设置数量能满足需要,并与环境相协调,附有规范性标志。

  8、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处置和清运率100%


(一)对内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可以是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是转让全部股权。在转让部分股权的情况下,转让方仍保留股东身份,只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而已。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退出公司。
由于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所以如果因有限公司股东相互之间转让股权而导致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时,公司仍可以继续存在,但此时公司需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件。
(二)对外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但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此项同意以股东人数计算,而非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数计算。程序上,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但应当给予转让方答复。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予答复的,则视为其同意转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供了有效的股权退出机制,方便了投资行为,保护了股东投资的自由与退出公司的自由。
若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应当由购买方与转让方通过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可以聘请第三人对股权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的价格转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取得了其他股东的同意,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股权转让的价格,但也包括转让的其他条件,如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其他由转让方提出的合理条件。所以,如果第三人愿意以更优惠或对转让方更有利的条件购买股权,而其他股东不愿意以此条件购买,则其他股东丧失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当然,其他股东可以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非强制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不同的或相反的规定,则从其约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规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条件;可以规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等等。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因股权质押担保等情形而导致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将此强制执行措施的有关情况通知股东所在的公司和全体股东,包括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股东和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该优先购买权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20日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三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受让该股权。对于该非通过协商而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此项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而直接发生效力。
(三)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有较强的人合性质,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非常重要。如果某一或某些股东对继续作为公司股东失去信心或不愿意与其他股东继续合作,又无第三人愿意受让其股权,或者其不愿意对外转让股权,在此情形下,法律应当为这些股东提供合理的救济渠道,保障股东退出公司的正当自由,保护人们的投资积极性与安全感。我国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上述决议不赞成,并且投的是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请求,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收购股权的价格由该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如果在该股东与公司不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一致,则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争议。
(四)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如果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股东有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合法继承人,该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对此种情形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自动取得股东资格,而需由其他股东一定比例的同意,或者规定继承人在符合何种条件时方能继承股东资格等。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则当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其合法继承人愿意取得股东资格的,其他股东应当允许。如果继承人不愿意取得股东资格,则应通过协商或者评估确定该股东的股权价格,由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或由公司收购该股权,继承人取得股权转让款。如果该股东有数个合法继承人,且都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则由该数个继承人通过协商确定各自继承股权的份额。
作者:苏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