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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系列刑事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杨德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10:01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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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系列刑事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

杨德寿


  3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一审对张玉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对耿金平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宣判: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维持原判。
  至此,三鹿系列刑事案件算是给全国百姓一个说法。但从一、二审判决对这些被告人的定罪来看,让人感到费解。同样为生产、销售添加三聚氰胺的奶粉,却判决出三个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关于本案在审理中查清的犯罪事实,虽极尽网络搜索亦未能找到,因此无法对判决书做具体的评判。然而对因生产同样的产品而导致的不同罪名,从事多年律师工作的作者来看,这个案件的一、二审判决的定性都是混乱和令人费解的。

一、两审法官对有关罪犯的犯罪定性

  法官在审判中对有关罪犯的犯罪定性指的是,对他们犯有何种罪行的一种判定,亦即法官在判决中认定的罪名是什么。
  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玉军、张彦章、高俊杰、薛建忠、张彦军、肖玉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耿金平、耿金珠、张合社、、张太珍、杨京敏、谷国平、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对、赵胜茂、卞更顺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二、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

  为说明问题,我们有必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的三种罪名规定列举出来: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刑法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第一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该节中,第140条和141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前者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量刑以销售金额为梯度分别可判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及并处罚金的刑罚。后者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量刑不论销售金额只按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二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我国刑法规定中最严重的罪行系列,量刑亦最重。与三鹿系列刑事案审判引用有关的法律条款是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两条法律规定实际上还是一种犯罪行为模式,即采取的都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公共设施或公共财产危害公共安全,所不同的是第114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第115条是已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量刑的幅度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过失犯罪亦可判处拘役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关于三聚氰胺

  在此专门论述三聚氰胺,是因为作者相信:这种化合物在三鹿系列刑事案中对案件性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如何被引起关注
  三聚氰胺最早引起关注起因于2007年的美国宠物食品污染事件。当年3月15日,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接到一家名为“菜单”的宠物食品制造公司发来的一封信,称有14只宠物吃了他们公司的产品后突然死亡。紧接着FDA开始收集线索并派出科学家进驻宠物食品加工厂,提取样本进行化验,最终把目标锁定在三聚氰胺身上。FDA分析了210种宠物食品,其中130种含有三聚氰胺。巧的是,当时美国康奈尔大学正好在进行一项关于宠物食品味道的测试,他们化验了那些喂了“菜单”牌猫粮的猫,在它们的肾脏中发现了残留的三聚氰胺 。至此,三聚氰胺才引起美国公众注意,中国公众直到2008年下半年才开始注意三聚氰胺。

2、物理化学性质
  三聚氰胺(Melamine),俗称密胺、蛋白精,是一种三嗪类含氮杂环有机化合物,被用作化工原料。它是白色单斜晶体,几乎无味,微溶于水(3.1g/L常温),可溶于甲醇、甲醛、乙酸、热乙二醇、甘油、吡啶等。三聚氰胺李比希于1834年合成,早期合成使用双氰胺法,目前较多采用成本较低的尿素法。

3、与三聚氰胺有关的最新研究成果
  此前已知,只有长时间大剂量服用三聚氰胺才会导致大鼠产生肾结石。后来,三聚氰酸(Cyanuric Acid)也上了黑名单。实验表明,三聚氰酸也只有在大剂量的情况下才有致癌的可能,宠物食品中含有的少量三聚氰酸顶多造成宠物的胃部不适,不大可能杀死它们 。
  去年5月,加拿大圭尔夫(Guelph)大学的科学家发表一份研究报告称,三聚氰酸和三聚氰胺混在一起会形成一种晶体,阻碍肾脏的正常生理功能。到目前为止,科学家们仍然在对这一假说进行深入的研究。而另外一些科学家则认为,也许还有某种尚未被发现的化学物质和三聚氰酸或者三聚氰胺起了某种化学反应,生成了某种有毒物质,造成了宠物的死亡 。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食品安全高官史蒂芬•桑德洛夫2008年11月28日表示,研究发现,在食品中只有同时含有三聚氰胺和三聚氰酸这两种化学成分时才对婴儿健康构成威胁 。
虽然三聚氰胺和三聚氰酸共同作用下才会导致肾结石,但是三聚氰胺在胃的强酸性环境中会有部分水解成为三聚氰酸,因此只要含有了三聚氰胺就相当于含有了三聚氰酸,其危害的本身仍源于三聚氰胺。

4、用途及政府管制
  三聚氰胺有时也被称为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常用于制造日用器皿、装饰贴面板、织物整理剂等,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应用是塑料碗碟。这类器皿通常标有“不可以在微波炉中使用”的警示,因为器皿受热后有可能散发毒性。由于这个缘故,在中国以外的地区已开始禁止利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塑料来放置食物 。
  宠物食品污染事件以前,美国也曾禁止食品工业使用三聚氰胺。它之所以被禁不是因为它本身有毒。实验表明,大鼠只有在长时间服用大剂量三聚氰胺之后才会引发膀胱癌,且这种作用是间接的 。
2007年宠物食品污染事件后,根据当时最新的研究成果,美国禁止于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还对食物中三聚氰胺的含量订立标准 。
  在我国,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在2008年9月13日指出,三聚氰胺属于化工原料,是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故暂未设定像农药般的残留标准限制。10月8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值 。

四、被告人对三聚氰胺的认知程度

  2007年美国宠物食品污染事件以后,人们才开始对三聚氰胺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之前三聚氰胺被认为毒性轻微,1994年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署和欧洲联盟委员会合编的《国际化学品安全手册》第三卷和国际化学品安全卡片也只说明:长期或反复大量摄入三聚氰胺可能对肾与膀胱产生影响,导致产生结石。美国宠物食品污染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认为:掺杂了≤6.6%三聚氰胺的小麦蛋白粉是宠物食品导致中毒的原因,为上述毒性轻微的结论画上了问号 。
  调查表明:在我国,三聚氰胺绝不是“偶然”污染了牛奶或鸡蛋。它是专门研制——从化工厂废渣中提取,专门生产——有公司产品是“生物蛋白精”,又有专门使用范围——需要提高蛋白含量的产品。由三聚氰胺变身“蛋白精”明显是一个研发、生产、销售的一条龙。在动物饲料中加三聚氰胺,已成公开的“行业秘密”。在饲料中加三聚氰胺,五年前从水产养殖行业开始,后逐渐向畜禽养殖等行业蔓延 。
对公众来说,对三聚氰胺是否了解并不影响法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关键是看被告人在食品中使用这种东西时,他做为行为人是否清楚这种东西的性质。那么,作为三鹿系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他们所知道的三聚氰胺又是什么呢?作者相信,他们所知道的三聚氰胺,就是一种“蛋白精”,是可以在食品中提高品质的东西,能够让自己生产的不合格奶变为合格。他们甚至有可能认为“蛋白精”本来就属于蛋白质范畴,所不同的只是它不是动物身上或植物身上长出的,而且会认为它是一种“浓缩的蛋白质”。至于这种东西为什么这么神奇,他们是不会关心的,真正关心这种神奇原理的只能是那些生产“蛋白精”化工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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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受理办法

第一条 对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代行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由市政府行政效舱投诉中心负责受理。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事项: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程序审批,部门内部重复审批,违反服务承诺,超时限审批等下规范行为;
(三)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等规定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四)违法违规审批,随意裁定,硬性指定中介机构、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等滥用权力行为;
(五)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适反有关规定,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六)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半不高行为;
(七)其他违反政令或影响政府形象行为。
上述事项以外的各类检举、控告、 申诉信访件不属于投诉受理事项。
第四条 投诉。人可通过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受理部门以设投诉点,投诉专线电话和投诉专用箱为基本受理方式。
第五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和时限
(一)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根据投诉事项的内容,确定办理方式和时限:
1、投诉事项要登记:编号、分类,并要建立相应的档案。
2、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当场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3、情节较复杂,问题较严重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或转办。由受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办结后,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转办的投诉事项,有关承办单位必须确定职能部门或专人负责进行调查处理,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办单位办结后负责将结果答复投诉人,同时反馈给受理部门。
4、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投诉事项, 由受理部门牵头办理。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例外),办结后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受理部门收到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需要立项执法监察的或立案处理的,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执行。
(三)投诉内容经受理部门核实,如与事实不符,受理部门有权终止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四)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受理部门要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受理部门要刘投诉人及投诉内容严格保密。
第七条 复查和申诉
(一)投诉人对反馈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举证。要求予以复查,受理部门视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决定是否再作复查,复查工作由原办理部门进行,时限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例外),复查结果要告知申诉人,并反馈给受理部门。
(二)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或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八条 其他
各旗县区设立的投诉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语委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02-19

国语函[2001]1号


  为了加强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决定成立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于2000年12月13日一14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

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

  为了做好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成立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许嘉璐、朱新均、马颂德、江蓝生、汪成为、顾冠群、王均、陈章太、曹先擢、仲哲明、孟吉平、傅永和、裘锡圭、陆俭明、李行健、邢福义、戴昭铭、姚喜双等同志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同志担任咨询委员会主任,原国家语委党组书记朱新均同志担任副主任。2000年12月13日下午至14日,咨询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王湛同志以及教育部语用司、语信司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王湛同志就咨询委员会成立的职责、任务、运作方式和近期工作发表了讲话,并请委员们就<语言文字工作“十五”计划和2015年规划(草案)>提出意见。
  会议认为,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国家、民族的发展和长远利益,在新世纪,面临市场经济、信息革命、加入世贸组织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愈发显示出重要性、现实性和紧迫性。会议围绕如何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热烈的讨论。会议对国家语委2000年的工作和2001年的工作设想给予了肯定,并认为,为适应新世纪社会发展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需要,语言文字工作“十五”计划应具有连续性和前瞻性,注重指导性和操作性的结合。要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突出时代性和紧迫感。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委员们一致认为,成立咨询委员会是必要的。作为新形势下的一种新的工作形式,应当而且可以发挥重要积极作用。委员们一致表示全力支持国家语委的工作,通过咨询会议、专题研究、参与活动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贡献智慧和力量。
  会议认为,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在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加快普及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步伐,努力为现代化建设营造规范的、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过程中,语言文字工作应主动服务,努力有所作为,并注意使工作与当地文化、教育、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加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教学,帮助西部地区培养民汉兼通的双语人才和师资力量。
  会议对我国中文信息处理的技术发展、标准研制的工作现状和紧迫形势进行了深入分析,表示了极大的关注。会议指出,我们在中文信息处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上讲,中文信息处理技术发展仍然严重滞后,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严峻挑战,应高度重视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规范标准的制定,大力推进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基础研究。委员们就进一步加强语言学界和信息学界的联系与合作。组织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紧培养兼通语言学、计算机科学等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加快制定中文信息处理急需规范标准的步伐,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等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
  会议指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制定和推行,是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十五”期间,应对已有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进行研究整理和完善,并根据实际需要加紧新规范标准的研制工作。一方面要分清主次缓急,一方面要遵循语言文字自身发展的规律,同时又要结合市场经济规律,调动科研机构的积极性。
  会议指出,语言文字工作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和专业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及其科研力量的关系是互为依靠、相互促进的,语言文字基础研究要与实际应用紧密结合起来。国家语委要加强所属研究机构的建设,并对重要学术刊物给予支持;要加强与各地高校、研究所等语言文字学术机构和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协调,在科研项目上统筹规划,在科研方向上予以引导,将政府资源与研究机构的学术优势有机结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工作。
  会议认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确立了普通话、规范汉字国家通用的法定地位,是我国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标志之一。“十五”期间,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重点工作。要研究与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使法的各项具体规定落到实处。
  会议强调,加强语言文字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是实施语言文字工作“十五”计划和2015年规划、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保证。语言文字工作者要增强语言文字工作的紧迫感、责任心,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在工作的内容、方式、力度和渠道上多下功夫。要有计划地培养语言文字工作骨干,使其尽快更新知识结构,树立现代意识,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
  此外,委员们还就对有关重大热点问题进行跟踪研究,加强同港澳台地区的信息和学术交流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一些委员们还建议建立“国家语言文字博物馆”,并认为此举对全面记录、保护我国语言文字,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具有世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