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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初探——关于启蒙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李德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54:10  浏览:9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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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自然法学思想初探——关于启蒙时期的自然法理论

李德嘉


摘要 自然法学的理论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假定在人类国家产生之前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在这样一个没有法律的状态中,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然法成为了人类行为的准则,维持着社会秩序。“自然状态”是人类生活的早期形态。古典自然法学家们都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相同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即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这些权利都是绝对的不受任何约束的。人人都可以对侵犯自己权利的人凭自己的意志进行惩罚。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人们通过契约,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交托给社会结束自然状态,人类进入政治社会(或文明社会),组建政府以保护人们的权利。洛克作为17、18世纪资产阶级法学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本文通过对洛克自然法学的简述及对其他自然法学家的观点进行比对分析,窥斑见豹,希望能对整个启蒙时期的自然法学作一个粗浅的探究和反思。

关键词 自然状态 自然权利 自然法 政治社会 政府 财产权 国家

一、 引言

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一种思想始终将法律与正义和公平联系在一起,那就是自然法学思想。自然法学派强调,对法律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正式的法律规范,正式的法律规范只是普遍公平的一个方面,而普遍公平的真正所在是人类的本性即人类理性。人类理性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的心灵中,它指导着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作什么。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实在法的内容是变化不定的,没有一模一样的实在法。相反,自然法是永远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是源自人类理性和社会本性的、普遍性的和不可变更的,它对人类的法律是有指导意义的,当人类法和自然法相抵触时,法律就不再具有效力,就要受到人类良心的谴责。17世纪时,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一书中阐述了他的自然法原理,成为自然法思想在启蒙时期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对整个自然法学思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故笔者希望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探讨和与其他自然法学家思想的对比分析,窥一斑以知全豹,完成对整个古典自然法学的思想概述和反思。
本篇探讨从自然法学的历史渊源入手,概述古代自然法学思想(包括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的发展,力图说明自然法学的历史脉络从而阐明启蒙时期(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法学对传统的继承发展关系.本篇的重点在于介绍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中间夹杂其他同时期学者对自然法学的认识,通过比较分析大体的概括出启蒙时期自然法学的核心观念.最后,是本文作者对自然法学的总结和反思,从反思与批判开始,其间展望我国法学发展的未来.
中国人自戊戌以来学习西方法学思想,移译西人法律名著,希望弥补我国政治法律学说之不足。自然法学是首先被介绍到中国来的法律思想,从严复翻译《法意》与《民约论》以来已经一百余年。但由于中国文化对自由、平等、民主、天赋人权等思想的先天缺失,至今中国人依然只知有自由,而不知自由之保障在何;只知有政府的统治,而不知政府的目的是为何。只知有生存的人权,而不知有反抗专制、争取自由的人权。所以笔者自高中起对自然法学就有了浓厚的兴趣,希望通过对自然法学的探讨回答以上三个问题。
这也算是完成庞凌老师布置的作业。自然法学博大精深,非笔者一未入法理之门厅的毛头小子所能领悟,但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笔者愿尽自己所能地对自然法学作一个粗浅和不全面的概括,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自然法学的历史渊源

古代自然法学
“法理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若法律欲被人们认同为法律的话,需要符合的标准是否应该不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或者,其有效性是否在于不损害永恒的崇高的‘自然’标准。”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古希腊的思想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亚里士多德将法律分成了自然法和制定法,自然法是体现社会自然秩序的法律,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理中的。他认为,自然法和物理的自然规律一样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或定律。而制定法也就是实在法则是由人即统治者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法令。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制定依据和评判标准。实在法的内容是变化不定的,没有一模一样的实在法。相反,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往往和物理中的自然规律区分不开,在他眼里有时自然法也可以用来指代客观规律。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明显继承了古希腊斯多哥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他认为自然法来自于人类的理性,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他自身的理性得到,自然对人类行为的规定有神的起源。 可以这样说此时人们对自然法的看法是自然法是一种从客观中发现的或从人类理性中得到的人人应该遵守的规则。
中世纪的自然法处处充满神和先验的气息,中世纪的自然法在神学法学的影响下逐渐走上了神意与先验的道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通过人的理性来发现的,自然法是上帝造人时在人的意识中留下的,它需要人在后天通过理性去发现。这样的观点使自然法学深深地打上了神学的烙印。

启蒙时期自然法学发展的历史背景
从14世纪下半叶开始,随着生产方式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萌芽开始产生并很快发展,这种发展迅速瓦解了封建的自然经济。新的资产阶级开始在思想领域开展了: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罗马法接受运动。此时的自然法学开始摆脱封建神学的束缚,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源自人的理性,否认了法律来自神的旨意。当然,他也并不否认神的存在,他称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但神法不能改变自然法。 此时的自然法学逐渐摆脱封建神学,开始彰显人的理性的伟大。斯宾诺沙的法律思想以人性论为基础,他认为自然法是一切事物据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的规律,体现的是人的本性和理性,以自我保存为根本原则。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在英国风起云涌,这时的学者明显分为两派:要么为封建制招魂,高举封建神学法学的大旗;要么从古老的自然法学中寻找资产阶级革命理论基础。显然,洛克从属于后者。
三、洛克自然法思想的分析与比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他假设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没有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权利,因此,人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在自然状态中约束人们行为的是自然法,自然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享有相等的自然权利。但是,这样的自然法并不是一部实在的法律而是建立在人的主观假设之上的东西,因此它既缺乏明确的规定又没有强力来保障它的实施。所以,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只有在人们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才能拥有公正的裁判者,并以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其实施,为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组建国家政府,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力将其让渡给国家,用来保障人们的财产权。社会契约必须受到自然法的制约,国家与政府也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本文对洛克自然法学思想的论述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笔者进行阐述的是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简要的介绍洛克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的思想理论,并把它与霍布斯的自然学说进行比较。然后,分析自然状态不可避免的弊端由此讨论政治社会的形成与社会契约产生。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是洛克思想的精彩所在,也是本文介绍的重点。
1、 自然状态理论
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所谓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每个人随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同时每个人虽然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谁也无权毁灭他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在这样的状态中,每个人的权利如果受到了损害,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对罪犯进行自卫和惩罚。很显然,这种完美近乎于天堂的状态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出现一个人人生而平等的状态。
〈2〉自然法
洛克在〈〈政府论〉〉中为自然法作出了规定,自然法的宗旨是根据人的理性,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三大方面:1、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不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2、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3、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审判。很显然,这种自然法已经剥掉了神学法学的烙印,它承认了“人类理性就是自然法”这一自然法的根本信条。但是,自然法是一个虚拟的理性法,他没有具体条文来明确规定人的人身和财产自由权利,也没有一个机构来保证其实施。因此,自然法也就是一个没有任何实效的法律。这也就是自然法的缺陷。
〈3〉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也翻译作天赋人权。对于天赋人权,许多中国人有一种误解,即认为天赋则说明权利是上帝赐予,是天生的。于是,什么唯心主义也,神学法学也,各种帽子纷至沓来。这纯粹是望文生义,天赋人权(nature right)其实是自然权利的中国式翻译,它是指那种基于人类理性与本质的人类应该得到的基本权利。天赋人权基于自然法的规定,因此其主要内容与自然法的核心大体一致,也包括:1、平等权,2、自由权,3、抵抗权。除此之外,自然权利还有生命权和财产权。生命权即生存权,是自然权利的基本,这是人生来就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财产权,即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所在,为了生存,人们必须享有自然中的一切生活资料。
霍布斯的自然学说
与之相反,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利维坦则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霍布斯认为,人性是凶残多疑,损人利己的,决定人的行为的原则是“自保原则”。因此自然状态简直就是一个互相残杀的无政府状态。而自然法则是一部谋求人类和平与生存的法,它是用人类理性来发现的一般规则或规律,用于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生手段,并命令人们必须做他所认为的最好应加以保持的东西。人们怎样才能从这自相残杀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呢?霍布斯从人性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人们经历长期的撕杀之后,在自然感情的趋势下,通过人的理性认识并按照自然法的指示,才有“自我保存的”可能。要维护自然法,人们必须有强大的公共力量。因此,人们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一个人或一个团体,让其替自己行使这部分权利。从而将每个人的意志统一为一个意志,人类就此进入了政治社会。这种权利的让渡是通过一个约定来进行的,这个约定就是社会契约。

2、论社会契约与政治社会的形成
〈1〉自然状态的缺陷
从前文对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来看,那简直是一个完美的社会形态,人们根据自己的本性生活,过着完备无缺的日子。但是,人们为什么又不得不进入一个有公权力所统治的政治的社会呢?这是因为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每个人的权利必然会出现交叉,这时就需要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构为他们调解纠纷。并且在社会中总有人不按照正义和公道做事,当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时也需要一个拥有强力的机构为他们主持正义。同时,自然状态也有其先天的缺陷:1、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的虚拟的法律,它缺乏现实、确定、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人们产生争执时难以判断任何一方是否符合自然法,也就不容易被承认是有约束力的法律。2、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有权威的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裁判争议。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自私之心使他们无法达成一个公平的判决。3、自然状态中缺乏一支强力来保障自然法的裁判的执行。
〈2〉政治社会
由于自然状态中不可避免的缺陷,人们开始走向联合,人们联合形成一个集体,并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托付给这个集体代为行使,以便享有一种和平、安全、舒适的环境,并形成一种强大的保障来防止其他不怀好意者的入侵。这时,人们就进入了政治社会,这样的集体就是国家。在政治社会中,每个人的意志被统一为一种意志(也就是大多数的意志),人们被让渡出的权利由一个团体或个人来行使,这时大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动和决定。这样人们就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组建国家。这种权利信托和国家形成的过程是建立在人们达成协议(即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的。
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
1、 人们必须自己选择政府、统治者或作为统治者的社会群体并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力信托给这个自己选择的政府来代为行使。共同体中的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为和决定。
2、 共同体的政府一旦形成就将只有一个目的:保护人民的财产。财产在这里有着广泛的涵义:它指代所有合法权利。洛克说:“对‘财产’一词,在此处或别处必须作如下理解,它是指人们在人格和物品上拥有的财产”
3、 政府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专断权力,因为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自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人们不可能把自己原本没有的权利转交给政府,因此政府也就不可能有这项权利。
4、 如果政府在事实上超过了其权力的正当边界,人民就可以违反契约为由解散政府或用新的政府取代它。
卢梭与洛克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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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上学问题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公安局等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上学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京投资企业申请其在京职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借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安排”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根据《关于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以依照《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可在北京参加高考,录取时与北京市户籍考生同等对待;
(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凭CJL京市工作居住证》,在入中小学就学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三)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按流动人口子女在京上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办理在京参加高考手续,依照以下程序:
(一)来京投资企业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市经委委托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初审单位)受理和初审;
(二)初审单位初审合格后,报市经委审定;
(三)市经委审定后,将审定的考生名单和审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由初审单位送市教委复核并签发批文;
(四)市教委复核通过后,将考生名单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交北京教育考试院并抄送初审单位;北京教育考试院根据市教委复核意见按高考有关规定落实,初审单位将市教委复核意见告知申报单位。

第三条 来京投资企业为其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办理在京参加高考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
(二)市经委出具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认定证明》;
(三)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第四条 初审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受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考申请。初审单位的初审程序、“市经委的审定程序和市教委的复核程序应在当年报考程序开始(约在3月中旬)前10天完成,并及时将考生名单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表》交北京教育考试院按高考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28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基字〔1996〕107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收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所得部分,主要用于补助中央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国有矿山企业(含部门直管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
第三条 中央所属(含部门直管)国有矿山企业围绕矿产资源保护所进行的科技成果推广与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项补助经费:
(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损失率等)而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四)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工业性质试验项目。
第四条 补助经费本着“统筹规划、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安排,具体是:
(一)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择优支持国家急需、稀缺、保护性开采和特定矿种的保护项目;
(二)矿产资源保护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择优支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已初见成效带有一定推广价值的保护项目;
(三)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择优支持投资少、风险少、效益好、见效快的保护项目。
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企业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主管部门适当配套的多形式投资方式。
第五条 补助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
(一)矿山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认真编报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补助申请。申请报告要对项目的编制依据、可行性论证、技术水准、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情况予以简要说明,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填制年度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表式见附一),报主管部门。
(二)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汇总(表式见附二),并提出资金配置方案(附矿山企业保护项目申请),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的申请报告。
(三)财政部根据各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情况,经审核筛选、综合平衡后,下达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年度预算。
(四)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并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的鉴定与验收工作,矿山企业可从项目补助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最高不得超过项目补助经费的3%。
第七条 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处理、决算编报执行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完成后,对补助经费中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予以核销;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八条 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矿山企业应按经批准的项目具体组织实施,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完成后,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财政部的检查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部收缴中央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补助经费指标。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经费的管理,督促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并于每年12月底将所属矿山企业的项目完成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
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一、--------------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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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项目经费总额 | 累计完成额 | 当年经费额 | |
|项目|项目|项目起|预计|--------------------|--------------------|--------------------|备|
|名称|性质|止年限|效益|合|企业|部门|申请|合|企业|部门|申请|合|企业|部门|申请|注|
| | | | |计|自筹|配置|补助|计|自筹|配置|补助|计|自筹|配置|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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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人:
注:1.“项目性质”栏按“新上”、“续作”分别填列。
2.“预计效益”栏主要考核回采率、最终采收率、贫化率、损失率、新
增品种及其他生产工艺技术能力指标,以及单位成本、产值、净利
润等。企业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填列。
3.“备注”栏可对项目技术难度等特殊情况予以说明。
附一:----------------------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
主管部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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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项目经费总额 | 累计完成额 | 当年经费额 | |
|企业及|项目|项目|预计|--------------|--------------|--------------|备|
|项 目| |起止| |合|企业|申请|合|企业|申请|合|企业|申请|注|
|名 称|性质|年限|效益|计|自筹|财政|计|自筹|财政|计|自筹|财政| |
| | | | | | |补助| | |补助| | |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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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人:
注:1.“项目性质”栏按“新上”、“续作”、分别填列。
2.“预计效益”栏主要考核回采率、最终采收率、贫化率、损失率、新
增品种及其他生产工艺技术能力指标,以及单位成本、产值、净利
润等。企业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填列。
3.“备注”栏可对项目技术难度等特殊情况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