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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调解的策略/隋美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27:21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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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调解的策略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隋美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如何高效而公平地审理民商事案件,成为人民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工作越来越受到各地人民法院的重视。大法官肖扬指出,法官要增加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而诉讼调解能力就是其中应有之义,即使在美国也有30%的案件是通过非判决方式结案的。同时,调解也符合中国人的“息讼”心理,当事人双方不伤和气,并且可以避免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公正的猜疑。因此,做好调解工作,总结调解经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笔者就民事诉讼调解策略发表以下观点。
一、收集信息,熟悉案情
“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
二、把握局势,控制场面
很多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劝说。心理学研究证明,冲动性情绪直接导致意识范围狭窄甚至理性丧失,极易做出违纪违法的行为。若遇上此种情况,调解人员首先应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促使其回归理性。平息情绪的方法有:
一是察颜观色,进退结合。面对当事人的冲动性言语和行为,调解人员应保持冷静的态度用平静、低沉而有力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在一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要设法使另一主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
二是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也可以在调解人员主持下,让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倾诉和宣泄,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在宣泄过程中,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后悔心理,从而当场向对方道歉,那么调解的成功便一步之遥。但需注意把握宣泄的程度,不可把宣泄搞成无止无休的控诉,防止失去控制。
三是分而处之,各个击破。由于发生矛盾冲突而处于不理智状态的当事人,极易脱离主题而相互攻击、谩骂,这种不良刺激相互反馈、恶性循环的结果,容易导致矛盾加深、战火升级。当务之急是把双方当事人隔开,互相避开对方恶言恶语的刺激和攻击,如让其各自回家,或分开在不同的场合,待双方恢复理智后,再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四是大棒+萝卜。对于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可以有两种震慑方式:一是严肃指出无理取闹的后果,让其明白并不是谁闹的凶谁就有理,闹过了头还物极必反,不会有好的结果;二是明确指出恶言恶语相向的违法性,对他人的人身攻击要承担法律责任,用法律的威严震慑不冷静的当事人等等。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对当事人要亲切地接待、真诚地理解、妥善地安置,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这种真诚的情感会营造一个温和、默契的调解氛围,这种无私敬业的精神也会赢得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尊敬,从而有利于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三、更新观念,讲求策略
一是做合格的“法律的嘴巴”。司法调解与当事人自发的民间调解最大不同之处就是司法调解人员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对当事人晓以法理,提醒和教育当事人只有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才能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利益,其他任何过激的行为只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甚至弄巧成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调解人员自己必须熟知法律,在所调解纠纷的法律适用上表现出娴熟的知识和技巧。“人有情,法无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坚持依法调解,才能促进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信任并达成比较满意的调解方案。
二是使当事人双方相互沟通。调解人员应使当事人换位思考,促进当事人彼此了解,角色换位是指在转变当事人认识的时候,让当事人想像自己处于对方角色的情况,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鉴于彼此之间的利益纠葛,当事人在情绪激动、不够理智的情况下,其认知范围受到限制,思路狭窄,被侵权方当事人往往提出不合实际的补偿要求,而侵权一方则千方百计减少或推卸自己的责任。有的侵权方开始答应给对方一定的补偿,但时间一长,就想逃避补偿的责任;有的侵权方则干脆不承认是自己的过错而反诉对方的种种失误,伤害了对方的感情和自尊。如果试图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则需要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都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思维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才真正有利于彼此理解,并达到和解的目的。
三是细致分析,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调解当中,如何能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还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的地方,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求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任何不理智的行为。调解人员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的效果,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调解人员的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难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
四是公正执法,让当事人满意。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至终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进行调解,是调解人员应牢记的调解原则。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还能考验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当事人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会伤害到其自尊,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败。但调解人员也是有情感的人,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除外来因素的影响,还不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个人修养、容貌服饰等因素而产生对当事人的好恶情感,尤其应警惕的是影响法律公平的情感,否则对调解是极为有害的。调解人员应当坚持调解的客观公正性,立场居中,不偏不倚,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坚决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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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由卫生部主持起草并商中编办、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的《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遵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卫生监督体制,适应依法治国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更好的保障人民健康。

附件: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
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新中国建立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社会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
和其他卫生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卫生监督工作,在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逐步形成的,目前尚存在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行为不分,卫生监督队伍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行政效率低下等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现行的卫生监督体制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现提出以下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卫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强化职能转变,使卫生行政管理从“办卫生”转变为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等手段“管卫生”。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
的原则,调整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努力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的“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
障、卫生执法监督的卫生体系”的目标。
卫生监督的重点是保障各种社会活动中正常的卫生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卫生监管的范围包括卫生许可管理,还包括对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个体诊所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管以及卫生专业人员的执业许可和健康许可。将分散的、多头的监管组建成统一
的监管机构。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实现卫生监督工作法制化管理,加强和充实卫生监督力量,为卫生执法监督提供组织保障。
(二)政事分开。合理划分和明确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
(三)综合管理。组建统一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监督职能,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建立卫生执法监督统一、高效的机制。
(四)总体规划,分步进行,逐步到位。
三、主要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要求,规范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改善监督条件和技术手段。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和充实行政部门内设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人员。
(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将原来由各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机构适当加以精简,归并、调整,组建卫生监督所,专职承担卫生监督任务。卫生监督所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
卫生监督所组建要符合精简、效能原则。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其承担的任务,从原职能划出单位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拔考核录用人员。组建后人员的调入,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要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既要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又要注意减轻受检单位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制止乱收费和乱罚款。
(四)为保障卫生执法监督的公正和队伍的廉洁,卫生监督所不得从事有偿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工作。卫生执法监督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卫生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改革、完善卫生监督运行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做好行政处罚的审查、听证和决定,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职责并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四、具体要求
(一)改革卫生监督体制,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实施。可以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或单位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试点的具体安排要注意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规定
的地方机构改革步骤相衔接,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考虑。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深入的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定本地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编制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各地在研究卫生监督所的设置时,要对预防保健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的设置进行通盘考虑;在确定卫生监督所的职责时,也要对预防保健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的职责划分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统筹考虑。
(四)在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进程中,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预防保健机构改革和发展,遵循“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将设置分散、服务对象单一的预防保健机构科学合理的精简归并,形成综合性预防保健机构,充分发挥其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使社区居民人
人享有预防保健服务,促进卫生事业的深入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预防保健机构的建设,给予必要的投入,对重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要保证必需的资金。



2000年1月19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执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执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
近年,为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工作,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新闻舆论的支持,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和效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全国尚无统一测量标准的情况下,起到了规范测量仪器配备和使用,统一测量和计算方法的重要作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开展计量监督和仲裁工作做了规定,促进了监督和仲裁工作的规范运行。
由于历史原因,商品房面积的管理工作存在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最近,国务院明确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因此,在商品房面积测量管理体制改革之前,我局原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计量技术规范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