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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谢维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17:53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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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自主性发展

[英 文 名] On Autonomous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 Law
[内容摘要] 宪法的现代化应当是基于宪法自治性和自足性的宪法的自主性发展,它需以消除宪法的政治化、道德化倾向,淡化意识形态色彩,避免与一般法律的混同为前提,并通过健全和完善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来实现。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适用、创设宪法惯例和加强宪法学研究是推进宪法自主性发展的五条基本途径。
[关 键 词] 宪法 现代化 自主性发展 自我发展机制
[作者简介] 谢维雁(1968-),男,重庆市忠县人,法学硕士,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教师。
[通讯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邮政编码:264209
[电子信箱] xwyan3721@sina.com xwyan3721@hotmail.com



引言

笔者曾断言:我国宪法“已有的发展多半不是来自宪法本身及宪法实践,而是来自政治及其他法律发展后的推动作用。” 我国近代以来的现代化都是通过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一开始就带有直接的功利性。其中,法律特别是宪法更是被当作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造社会的工具。由此,形成了以制定宪法及据此建立起来的民主宪政制度为手段推进现代化进程的思路。从梁启超的“君主立宪”到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再到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都潜在地认同了这一理论前提。在历经戊戌变法失败、北洋政府官场失意后,晚年梁启超深感中国国民水准太低无法搞议会政治,极力批判民初“抄袭几条宪法,便是立宪;改一个年号,便算共和”的肤浅做法,转而提出“拿西洋的文明来扩充我的文明,又拿我的文明去补助西洋的文明”并“叫他化合起来成一种新文明”作为一条新的救国救民的“阳光大道”的主张。 孙中山说:“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富强的国家,有什么方法可以实现呢?这个方法,就是实行五权宪法。” 在他弥留之际,留下“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的遗教,表明他的五权宪法尚未真正实行。按照“新民主主义宪政”确定的方向,1949年我国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分别制定了四部宪法,对1982年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修正,目前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正在酝酿之中。但一个很显著的事实是,以宪法作为推进现代化手段的思路仍然并不奏效。时至今日,现代化依然是水中月、雾中花,宪政仍然只是一代又一代国人的梦想。

因此,我们必须理性地反思将宪法作为推进现代化的手段这一思路的有效性。总的来说,这一思路的根本症结在于:忽视了宪法本身的价值目标和发展规律,使宪法丧失了独立性和自主性。

本文拟从宪法现代化的角度,探讨宪法的自主性发展问题。


一、对宪法自主性发展的法理解析


宪法的现代化应当是建立在宪法的“自主规律性” (简称自主性)基础上的发展。宪法在社会共同体中的主导地位一经确立,即意味着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都要受到宪法的规制。只有建立在“自主规律性”基础之上,宪法的发展才具有实质意义。也即是说,只有拒绝迎合充当合法化或政治操纵工具的要求,并尊重自身发展规律时,宪法才成为了自身。宪法的现代化不应当仅仅被看作是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造社会的工具,或者仅仅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推动下被动的“适应性”变革。

宪法的自主性来自于宪法作为法律所具有的自治性与自足性。法律具有相对于政治、宗教力量的自治性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法律被认为具有它自己的特征,具有某种程度的相对自治,当然持这种观点的不仅仅是西方。” 就西方而言,法律自治的传统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二是独立的法律机构;三是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四是独立的法律职业;五是独立的法学与法学教育。 基于宪法对于一般法律的优先性,笔者认为,宪法不仅应有自己独特的内在逻辑,而且还应当具有比一般法律更强的自治性。一般法律的自治性须借助于法律系统的整体运转才能实现,而宪法内在地包含了一个由制宪、修宪、行宪、护宪等环节构成并有其自身规律的、内部和谐一致的宪法运行机制。这是一个以宪法为中心的、完整的圆环体系,宪法在其中得以创制、得以实现,而无须借助“外力”。 宪法的自治性意味着宪法还必须是自足的,即宪法具有能使自身得以实现的手段。宪法的自足性应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具有内容健全、逻辑结构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二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由法律赋予特定权力的宪法适用机构;三是对宪法行为具有独立的评价系统,即要有一套独立的价值标准;四是存在一套独特、完整、内部和谐一致的宪法理论及与此相适应的话语系统。

卢曼对法律的系统自主性的分析显然有助于加深对宪法自主性概念的理解。卢曼从系统的功能主义的角度分析了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子系统的事实性的自控维持过程。在卢曼看来,如果把社会理解为一个在功能方面分化的系统,那么,就可以把法律系统设想为这个社会系统的一个功能上的子系统。而“每一个子系统相应地具有一项功能,这种制度安排要求每个子系统都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因为没有任何其他的子系统能够在功能上代替它。因此,子系统的自主性(对这个系统本身来说)不是一个期望实现的目标,而是一个命运攸关的必需具备的属性。” 同时,这些“社会的各个功能子系统始终都是一些自我指涉的(self-referential)系统:它们预先假设并且复制(reproduce)出它们自己。它们通过对它们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布置来设立它们的这些组成部分”,“这些系统能够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调节”。 总之,卢曼的法律系统“是功能分化的、自我指涉地运作的、仅仅根据自己的代码来加工外部信息的,并且是自我再生产的。”

宪法的自主性也应当是通过宪法系统的自我组织、自我调节和自我再生产来实现的。宪法自主性的前提,是宪法被承认为具有独立的、普世的原理体系,有自身独特的发展规律。因此,宪法的自主性发展是指,在宪法学普遍原理的指导下,宪法根据自治性的要求,建立、健全自足性机制,按照自身发展规律所进行的现代化过程。宪法自主性发展需要一定的条件。总的说来,宪法自主性发展的形式条件是:(1)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自治性得以确立。(2)一套独立、健全、完整的宪法实施或适用机制已经建立。(3)已经存在一套比较成熟、内部协调且在一定时期获得公认的宪法理论,这套理论包括定型而特定的思维方式,独特的内在逻辑,对绝大多数宪法现象都能予以自洽性说明的、完整的解释体系。(4)存在一个矢志宪法研究、独立、稳定而成熟的宪法学家群体。宪法自主性发展的实质条件是:宪法必须确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价值目标,体现权力制约的基本精神。


二、宪法自主性发展的维度:在政治、道德、法律及意识形态诸领域之间


宪法是人类文化传统中政治、道德、哲学、宗教、意识形态及关于法的观念等各种因素综合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些因素对宪法的出现都产生过影响。有的因素如宗教在宪法的形成过程中甚至起到了在现代人看来不可思议却又是决定性的作用。正如哈佛大学弗里德里希教授所论证的,宪政论“植根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 但宗教的影响主要发生在宪法形成的初期。哲学虽然对宪法的整个历史都会产生影响,但它多是间接的,比如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统治一旦实践可能会消解宪法的功能而导向人治;任何一部宪法都建立在某种哲学基础之上,等。而基于政治、道德、意识形态及法律方面的观念却常常轻易地使宪法变得面目全非。因此,保持独立性与中立性,即划清与政治、道德、意识形态的界限,正确处置与一般法律的关系,是宪法自主性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避免宪法的“非法化”倾向。

所谓宪法的“非法化”,是指不把宪法看成是法律的种种观念或倾向,其中主要有宪法的政治化、意识形态化、道德化倾向。并非只要所有论证都依附于宪法文本、都使用宪法语言,宪法的自主性就得到了保障。由于“法律之运用越来越无法不明确诉诸政策性论据、道德论证和对于诸原则的权衡”,道德代码和权力代码的内容也进入了法律代码之中。 因此,哈贝马斯指出,法律的系统自主性具有批判性价值,他的意思是说,“法律的系统自主性,是以它反思地自我导控、并且与政治和道德划清界限的能力作为基础的。” 划清与政治、道德的界限,凭借一己之力与一己之手段维持自身的独立性,是宪法自主性发展的原初意义。

1、确保政治在宪法之下,避免宪法过度政治化。

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尼克提出了社会变革的三种法律模式: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这三种类型既有重叠之处,又表现出发展的阶段性或连续性。诺内特和塞尔尼克将法律与政治的分离视为自治型法的主要属性之一: “法治模型的一个基本特征以及机构自治的一种保障,就是政治意志与法律裁判的分离。法律被抬到政治‘之上’;也就是说,人们认为实在法所体现的准则,是为传统或宪法程序所证实的公众认同已经消除政治论战的那些准则。因此,解释这种法律遗产的权威必须保持与权力斗争隔离和不受政治影响污染的状态。”

因此,宪法与政治的分离势所必然。诚然,与一般法律相比较,宪法确实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因为,宪法确立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架构与核心政治原则,有学者由此也把宪法称为“政治法”。 但我们必须明确,宪法不是政治本身,而只是政治的反映,是政治(或权力)运行的规则。对宪法政治性的过分强调,而导致宪法的政治化,将严重妨碍宪法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危及宪法的法律性和权威。“法律效力高于统治效力”是西方法律传统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因为虽然通过法律秩序提供的恰当渠道,政治意志可以得以合法地表述,但政治却不得推翻法律秩序。” 伯尔曼在对“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历史性考察之后,得出结论:“虽然直到美国革命时才贡献了‘宪政’一词,但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在某些重要的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 可见,宪政通过使被统治者免于遭受统治者强行意志的行使来保障个人自由,但这又必须通过使政治权力服膺于法律特别是宪法来实现。因此,不仅宪法应当与政治保持应有的距离,而且还必须确保政治在宪法之下。对于那些不可避免要纳入宪法架构的政治问题,则必须经过严谨的论证,并被冠以宪法规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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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 证监发字[1996]36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36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 号文和

[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

盘报送我会。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

商贸字[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珠海、汕头市商务主管部门,外贸发展局、外贸中心,各进出口商会、外资协会:

  《关于第104届广交会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已经商务部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交会改革是商务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行动。各单位要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要以服务地方、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为目标,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认真做好第104届广交会筹备工作,不断提高办会水平;要坚持又好又快的发展方针,抓住全面启用琶洲新馆的机遇,推动广交会实现新的跨越,为我国商务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
广交会改革方案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广交会)自1957年创办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各相关商会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已发展成为我国规模最大、商品种类最全、采购商最多、效果最好的综合性国际贸易盛会,对支持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外向型企业人才、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广大中小企业参展愿望日益强烈,而广交会因展馆条件限制,一些问题变得较为突出:展位规模有限,无法充分满足企业需要,影响了参展队伍的扩大和优化;部分场馆经充分挖潜后,不仅已无法为进一步扩充展位提供空间,而且留下了安全隐患;现场服务水平与展览规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展客商的要求;围绕展位的利益和矛盾比较集中,各方关系难以平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新落成的琶洲展馆将自第104届起全面投入使用,展览面积大幅增加,展馆条件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广交会解决展位矛盾、提高服务水平、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供了契机。为进一步办好广交会,现制定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服务企业,提高水平”的原则,充分依靠和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形成“部门宏观管理,地方组团参展,商会行业协调,中心统筹办会,四方联动互促,管理规范科学”的运作机制。通过改革,把广交会打造成为机制更加完善、管理更加科学、效果更加突出、影响更加重大的对外贸易平台,为我国商务事业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一)扩大展览规模,缓解供求矛盾,提高专业化水平

  自2008年秋季第104届起,广交会从原来的每届分两期举办拆分为三期举办:一期以机电产品为主,二期以日用消费品及礼品为主,三期以纺织服装、箱包及文体用品、医药保健及医疗用品、食品及土特产品等为主。展览规模从第102届广交会的3.2万个展位增加到5.4万个展位。

  按照国际采购习惯,结合实际,将广交会展区从目前34个调整为50个,以进一步提高广交会的专业化水平。今后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和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适时调整展区设置。将现有的品牌、名优新特、招展和分配性等四类展位,简化为品牌和一般性两类展位。

  (二)统一办法,规范操作,建立互相监督和制衡的管理机制

  成立由部外贸司牵头,外贸中心、商协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组展工作,协调处理组展筹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企业参展资格、展位数量安排、展位位置安排等核心工作由不同单位审核、复核、审定和公示,建立共同参与、共同配合、共同监督的参展管理机制。

  制定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确定各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切块原则,规定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申请企业标准和展位申请程序。制定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规定品牌展位使用条件、企业评审标准、展位安排程序和机制。制定展位位置安排办法,规定安排原则、程序和工作机制。

  制定展位使用管理和倒卖行为查处办法。由商协会牵头,与外贸中心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展位违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对展位倒卖行为的处罚力度,禁止经核实的倒卖展位企业一定期限内继续参展,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交易团扣减展位数。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倒卖展位行为并经查实的有关交易团或企业,优先安排参展。

  建立和完善网上参展申请和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提高展位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办法、程序公开,结果公示。

  (三)理顺关系,合理分工,各尽其责

  企业按属地关系或所属关系之一随相关交易团参展,已划归地方管理或非国资委管理企业控股的企业,按属地原则改随地方交易团参展。整合联合交易团所属分团,并将联合、新时代、五菱交易团合并为一个交易团参展。

  合理划分主办、承办、组团、组馆单位的职责。主办单位负责审定广交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展览总规模、展区设置及规模;制定展位总体安排办法、企业参展资质标准、展位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组团单位负责审核企业参展资格并按相关办法分配一般性展位,承担本团思想政治、安全保卫、成交统计和会务等工作。组馆单位负责复核相关展区企业参展资格、品牌展位申请企业评审和展位数量初步安排;会同外贸中心安排展位位置;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和调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展品质量安全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展位使用管理;协助承办单位做好布展工作;按广交会统一要求,通过外贸中心以广交会名义协助邀请采购商参会。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广交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展览总规模、展区设置及规模;实施广交会办展方案,宣传、推广广交会品牌,组织采购商参会,统计分析客商到会和成交情况;会同相关商协会制定布展方案,组织布、撤展工作,落实技术保障和安全保卫措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办好进口展。

  (四)不断提高办展实效,进一步增强广交会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根据国内产业结构变化和国际市场需求组织企业参展,有针对性地邀请更好更多的采购商参会,特别要做好重点出口市场采购商的组织工作。及时发布参展商和采购商的相关信息,便利双方洽谈和交易,努力创造商机。积极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丰富内涵,提高层次,扩大影响。实施精细化管理,增加配套服务设施,营造以人为本的洽谈环境。

  三、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

  (一)全力以赴,精心组织,认真将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改革方案统一部署,发挥各自优势,周密安排,做好第104届广交会的各项筹备工作;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企业参展资格审核、展位分配、客商邀请等重点工作,密切合作,互相支持,确保第104届广交会如期、成功举办。

  在推进广交会改革过程中,各单位要及时跟踪了解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听取参展商和采购商的合理建议,结合实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改革措施。

  (二)优化办展环境,提升展会服务水平

  密切配合广东省、广州市做好安全保卫、交通、住宿、卫生等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广交会期间办展秩序,创造良好办展环境。转变办展理念,加强广交会营销和客户关系管理,争创“一流设施,一流服务,一流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循序渐进,深化改革,实现广交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分步实施的原则,继续深化广交会组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企业参展准入条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为更多质量好、守信誉、注重节能环保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进入广交会提供便利通道。逐步推行交易团展务代理制,加快推进参展企业属地化管理。

  建立以采购商为核心的营销网络体系,努力培育一支覆盖面广、结构合理、数量众多、质量优良的采购商队伍;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发展一批产品质量好、创新能力强,环保意识高,诚信守法的参展企业;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加强广交会与有关国家或行业组织网站的互利合作,拓展和延伸现场交易功能;加快专业化发展步伐,对条件成熟的展区试行同时举办以广交会为统一品牌的专业展;创新进口展办展模式,努力为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服务。

  附件: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四、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